我药上大学高考加分大瘦身看看201

进入四月,高考进入倒计时阶段。近日,北京、河北、湖南等多个省市区相继出台了年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哪些加分项目将保留,哪些将取消?小编进行了梳理,大家看看吧。

一、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有啥要求

去年年底,教育部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按照新政策,年1月1日起,将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等五项加分项目;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等加分项目继续保留。

二、部分省市区调整年高考加分政策

北京

1.年1月1日起,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以及思想品德有突出事迹(含获得以北京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等全国性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称号、奖励、名次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称号、奖励、名次的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保留“烈士子女”、“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分值不变。

3.取消“奥赛省级一等奖”、“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项目。保留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及退出部队现役考生同等条件优先录取项目。

4.取消“北京市三好学生”、“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加分项目。

5.调整“少数民族”加分项目。、年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投档,仅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从年起,加分考生范围调整为“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分值5分,也仅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招生录取。

河北

除去根据《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要求取消和保留的全国性加分项目以外,河北取消和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有:

河北省地方性加分项目有3项,分别是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侨眷高知子女。按照国家“大幅减少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鼓励逐步全部取消”的要求,自年1月1日起取消侨眷高知子女加分项目和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保留农村独生子女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我省省内高校招生。具体为:

1.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增加10分。

2.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属于国家“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的外延、扩大,是国家要求清理和减少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因此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改按国家规定,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侨眷高知子女,属于国家“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分政策的外延和扩大,是国家要求清理和减少的地方性加分,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因此项加分为省人大立法,待相关法律程序办理后执行。

河南

从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第1至5项高考加分项目,已经获得的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供高校录取时使用。

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和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5.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6.从年3月1日起,取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考生加分项目。年12月31日之前迁至移民安置区的上述移民考生高考加分分值不变。

7.从年3月1日起,取消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海外留学高层次人才的中国籍子女高考加分项目。该项目取消后,符合此条件的考生高考加分,参照本方案“保留部分高考加分项目”之第4项执行。

保留的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如下:

1.烈士子女,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20分。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0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考生,10分。

5.少数民族考生,5分。

浙江

一、取消下列加分项目

年1月1日起,取消下列高考加分项目:

1.各体育类加分项目:参加重大国际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和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者。

2.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参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决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和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3.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和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

4.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见义勇为和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5.高职单考单招的职业技能竞赛加分项目:参加全国数控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职业院校数控技能大赛、省中职学校师生技能竞赛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技能大赛选拔赛、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电子商务大赛、省农业职业技能大赛、省中职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特色项目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凡年1月1日之前在高中教育阶段已在上述项目获得奖项或称号,且符合省招委等六厅局关于调整高考加分政策文件(浙高招委〔〕5号)规定资格的考生,高中应届毕业当年参加高考仍可加分,分值为5分,其中高职单考单招的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加分值分别为5、4、3分。此后获得相关奖项、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二、保留和规范下列加分项目

1.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值为20分。

2.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乡(镇)、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为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生,加分值为5分。

3.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镇)、民族村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保留加分政策到年,加分值为5分,只适用于本省所属高校在本省招生。年起取消这一政策。

4.根据省人大通过的《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县考生享有降分录取照顾”的规定,户籍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且在当地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非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值为3分,只适用于本省所属高校在本省招生。

外省籍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按我省规定执行。

福建

除去根据《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要求取消和保留的全国性加分项目以外,福建取消和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有:

取消2项地方性加分项目。从年1月1日起,取消“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填报省内高校部分农林类专业考生投档时加10分”2项地方性加分项目。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创新成果竞赛一等奖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保留加分资格,加分分值调整为3分。

保留2项地方性加分项目。保留“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设区市及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2项,加分分值调整为5分。年1月1日起,取消上述2项地方性加分项目。

吉林

除去根据《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要求取消和保留的全国性加分项目以外,吉林取消和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有:

一、取消地方性照顾政策和加分项目

从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地方性照顾政策和加分项目。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享受照顾政策和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政策。

(1)地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考生;

(3)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考生;

(4)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子女。

2.取消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团干部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上述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3.取消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二、调整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照顾加分政策

年1月1日前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地区不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继续保留加5分资格,但只适用于吉林省省属高校在本省招生;年1月1日后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地区不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取消加分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5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经市(州)和省侨办终审确认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2.省台联终审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

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州三县,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本民族考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20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湖南

除去根据《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要求取消和保留的全国性加分项目以外,湖南取消和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有:

一、取消的湖南地方性加分项目

取消省级体育比赛获奖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取消省“三独”(独唱、独奏、独舞)比赛获奖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举办的“三独”比赛获得一、二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取消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加分项目。参加全国技能竞赛和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对口招生考试加分资格。全国技能竞赛一等奖学生可免试推荐到本科院校相关专业就读的政策也被取消,免试推荐入学政策调整为:获得全国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一等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高考时具有免试推荐到省内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高等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就读的资格。

过渡办法: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省级体育比赛和省“三独”比赛有关奖项、名次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高考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且仅限于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其中,原加15分(含)以上分值的调整为加5分,加10分的调整为加4分,加5分的调整为加3分。原省“三独”比赛获奖加分项目过渡办法仅限于年应届毕业生参加年高考时适用。

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全国技能竞赛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有关奖项、名次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对口升学考试的免试推荐到省内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本科院校或高职院校相关专业就读资格或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且仅限于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其中,原加20分的调整为加5分,原加15分的调整为加4分,原加10分的调整为加3分。

二、进一步调整湖南省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

除了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的政策外,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加5分;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我省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在年、年高考时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年及以后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具体政策请以当地文件为准)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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